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59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广场A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97401792F。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