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3736号 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大桥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RT6G52J。 法定代表人:肖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界首市某某局,住所地界首市。 负责人:肖某2。 第三人: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界首市某某局、第三人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元。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界首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069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