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3民初5673号
原告:新密市旭阳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五里店村宏通市场北一排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D22JUF9T。
经营者:***,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密市旭阳百货店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密市旭阳百货店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旭阳百货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旭阳百货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新密市旭阳百货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