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410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李某某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促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