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7801号之三
原告:***,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巴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734F。
法定代表人:朱盛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57号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727946。
法定代表人:罗德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因《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1〕XX号)未生效,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保全申请费304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余莲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