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7801号之三

原告:***,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巴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734F。

法定代表人:朱盛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57号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727946。

法定代表人:罗德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因《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1〕XX号)未生效,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保全申请费304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余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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