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1民初64号
原告:宜宾市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森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宜宾市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森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宜宾市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