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611号
原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启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8016131X。
法定代表人:吴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亮,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福乐苑2幢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0730482G。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原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 春 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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