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建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宜宾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765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1TDCT6T,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九江社区清白江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南丽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0730482G,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二二四福乐苑2幢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被申请人:游高,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申请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申请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高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403453.46元。申请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613237181820210008815)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高的银行存款1403453.46元;
二、若未能冻结上述银行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高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阳静宇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