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华丽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华丽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抚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3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华丽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开发区纬四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8161582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362329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0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采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权、收益类保险等)。经分析,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879922元及利息,现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标的款0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未执行标的款879922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张   晓   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