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6执459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张官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78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货款151015.16元及利息(以151015.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本金151015.16元元及案件受理费、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本金151015.16元元及案件受理费、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案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劵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及其他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本案已经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已穷尽查询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