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福林大道。
被执行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理容,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503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宜宾市南溪区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5925××××9157内的银行存款合计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