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财保50号
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69697868X1,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理容,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靖,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启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宜宾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8QPHU9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江霞路(金沙首座B区)2幢1单元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珍。
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账户(账号0730××××3722)的资金20000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0730××××3722号账户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显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