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149号
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1号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陶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韩,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理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自贡市星星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兴业大道199号3栋1-3层32号(川2021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0014033号)商品房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