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宜宾长城神话世界影视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1189号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长城神话世界影视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红星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韦志鹏。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长城神话世界影视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由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小强
人民陪审员  廖建华
人民陪审员  毛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