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四川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3民初746号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岳
书记员  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