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2021-9258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9258号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品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四川省品高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计3440元,由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