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1802民初717号 原告: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诉讼代表人: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负责人:唐某某。 原告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某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甲、被告某乙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的负责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享有质保金841439.50元及按年利率5.8%计算的利息181040.89元;2.请求确认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享有退场材料费872875.94元及按月利率1.5%的计算的利息446912.48元;3.请求确认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享有(2017)川18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数额及案件受理费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债权2050727.1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放弃了要求确认质保金利息、退场材料费及案件受理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川18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和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了除质保金841439.50元外的工程价款和违约金支付义务。2021年10月21日,雨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乙公司的破产清算,某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某甲公司申报的应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的双倍利息不予确认。经某甲公司提出异议,管理人审查后仍告知不予确认。某甲公司认为,利息应分两个阶段计算,第一个阶段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以工程款扣减780000元的转让债权金额后,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第二个阶段为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工程款加质保金加违约金扣除转让债权的金额及执行金额后,按日万分之1.75计算。 某乙公司辩称,破产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受偿,涉及的逾期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均作为劣后债权处理。某乙公司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破产财产连普通债权都不可能覆盖和足额清偿,认定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管理人在操作中一视同仁未认定判决书中记载的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7)川18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工程款7283770.17元、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违约金1619041.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川18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18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与案外人任某某、毕某某签订协议将债权中780000元转让给任某某、毕某某。2018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8)川1802执986号执行裁定书中记载某乙公司已支付某甲公司400000元款项。2021年10月21日某乙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案件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均应依法履行。某甲公司要求确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某甲公司要求确认债权利息为日万分之1.75,未超过双倍利息,应予支持。(2017)川18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为10日,开始计息的时间起点为2018年2月11日。某甲公司在计算第一阶段利息时扣除了转让债权金额、未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金额,少计部分是其对权利的处分。以某甲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6503770.17元从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9日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的利息为353967.69元。2018年12月20日支付本金400000元,余款9222812.10元(7283770.17元+1500000元+1619041.93元-780000元-400000元)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1672095.83元。共计2026063.52元。 某乙公司辩称涉及的逾期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均作为劣后债权处理,破产财产连普通债权都不可能覆盖和足额清偿,认定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本院认为债权确认后是否能得到清偿,是否系劣后债权,为破产财产分配阶段处理的事项,在债权确认阶段处理分配阶段的事项确有不当,某乙公司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2026063.52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 案件受理费计14115元,由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