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02民初3936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辜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2024年10月22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