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彭某某与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02民初3934号 原告:彭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辜某某。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雅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10月22日,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某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