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家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兴敏,被执行人单位职员。
关于***与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18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