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291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浙江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千街道心意广场1幢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姆西半导体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优谷产业园45、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吉姆西半导体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姆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经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鼎业公司于2017年7月8日签订钢结构施工劳务合同,总价40万元,工程完工后已付10万元,尚结欠30万元,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劳务工资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鼎业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合同加盖的鼎业公司公章系伪造,并非其加盖,公司公章底部有编码。涉案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已报案。
被告吉姆西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未达成任何分包发包劳务协议,原告不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其与鼎业公司已经结清。
经本院审查,***提供“劳务分包协议”、“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合同”等,用于证明鼎业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其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鼎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所涉鼎业公司公章系伪造。后鼎业公司工作人员***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报案称上述证据中所涉鼎业公司公章系伪造,该局对***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与本案同一事实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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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