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祯***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阳光小区一号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6827901L。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高邮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彬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