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恩亿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364号
原告:沈阳恩亿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恩亿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恩亿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恩亿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35元,减半收取87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