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2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机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91165367。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火车站集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579035XY。
法定代表人:曲泰,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候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遂仲字第154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勘探设计费1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根据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执转破申请,本院将移送执转破审查。现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