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9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机场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91165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火车站集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579035XY。
法定代表人:曲泰,该公司执行董事。
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四*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遂仲字第1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蓬溪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便于案件执行,经报请四*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蓬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遂宁仲裁委员(2018)遂仲字第154号裁决书】,由蓬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蓬溪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军
审判员***
审判员赖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