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机场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91165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火车站集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57903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遂仲字第1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蓬溪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便于案件执行,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蓬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遂宁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遂宁仲裁委员(2018)遂仲字第154号裁决书】,由蓬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蓬溪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