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山民初字第1126号
原告***,女,生于1981年7月12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号。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明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