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山民初字第1126号 原告***,女,生于1981年7月12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号。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明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