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民,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志彬,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林怀展。
原告***与被告干志彬、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