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民,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志彬,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林怀展。

原告***与被告干志彬、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