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305号
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高世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莲,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怀展,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0日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子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9元,由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