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宁波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02民初6921号之二 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2栋5楼50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8881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西路12号2栋6单元7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76********。 被告:四川恒邦双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中铁卓越中心33楼3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518F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恒邦双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六号4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GQQ5P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邦双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恒邦双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收25元(原告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254.94元),由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