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80民初3020号
原告: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敖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某甲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结算款179,339.33元,质保金29,647.95元;二、判令某甲公司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以84,493.48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5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为4,328.61元;2、以94,845.85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5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为4,858.97元;3、以29,647.95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为1,303.09元。具体详见附件违约利息计算明细)。以上一、二项暂合计219,477.95元。三、确认某某公司对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及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9年6月,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施工某甲公司开发的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的施工。根据合同第7条付款约定,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结算款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质保结束后经甲方确认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于2021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23年9月15日结算办理完成,工程结算金额988,264.96元。截至目前,质保期已满,某甲公司已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874,123.53元,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84,493.48元及质保金29,647.95元,合计114,141.43元。2、2020年8月24日,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施工某甲公司开发的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的施工。根据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7条付款约定,工程结算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7%。合同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自基坑开挖之日至所有单体基坑回填完成之日止。项目于2021年9月7日完成竣工验收。2023年9月15日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结算办理完成,合同结算金额为354,845.85元。截止到2023年9月25日,质保期已到,某甲公司已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260,000元,某甲公司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94,845.85元。某某公司多次请求某甲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款,某甲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某甲公司的迟延履行给某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某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某某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114,414.43元工程款及质保金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某某公司主张的欠款,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某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依据合同约定:7.1本工程无预付款;7.2进度款按照月度产值的75%进行支付;7.3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7.4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如基坑支护项目分期施工可分期结算,分期内项目施工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可办理该分期内基坑支护的结算办理;7.5结算款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质保结束后经甲方确认无息退还。7.6在完成第7.2、7.3、7.4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土建总包方签字确认后,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后,按照7.7条,以及合同规定的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土建总包方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7.7每次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9%】,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日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9在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款中,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7.9.1在进度款申请报告中,未能明确体现当期所完成的工程付款节点;7.9.2没有按甲方的指示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7.9.3乙方报送的资料证据不全、不真实;所报送的资料不详尽;报送不及时。①结算余款【114414.43】元的付款条件为:某某公司提供结算余款100%发票,并按合同7.7条约定提供付款资料后,某甲公司才需要支付剩余结算后的应付余款【11414.43】元;截至目前,某某公司尚未提供结算余款100%发票,某甲公司并未收到某某公司提交的付款申请,故某甲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拒绝支付。综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满足前,某甲公司有权不予支付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某某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一)因某某公司未满足合同约定的结算款付款条件,故,某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某某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其无权要求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根据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7.16条约定,“乙方明确知晓并接受甲方关于资金收支管控的相关要求,如因甲方进行资金收支管控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延长付款期限至甲方确认的付款时间,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逾期付款责任”。即根据前述约定,双方实际在签署合同时某某公司就已豁免了某甲公司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某某公司对某甲公司不享有主张逾期付款责任的权利,合同项下款项假设某甲公司存在迟延支付的,那么某甲公司也无需向某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如最终法院认定某甲公司需要支付一定款项的,则就法院不予支持的某某公司超额主张费用对应的诉讼费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对某某公司提供的《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单》、某某岩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期说明、结算协议、转账支付凭证、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公司系2004年9月14日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资质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1.基坑支护项目:
2019年,某甲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合同载明:“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成都旭辉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1.2工程地点: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与松林路口。2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2.1承包范围:包含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审查、基坑支护施工、维护。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2.3工作内容: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2.3.1区域内所有基坑支护工程的包工包料施工。2.3.2按甲方及监理认可的支护方案施工支护工程。2.3.3本项基坑支护工程中的硂护坡及压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2.3.4放线定位,确定基坑支护施工区域及施工道路区域;现场基坑支护施工区域内场地平整、地表水排放;在该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的绿化、树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甲方认为有必要保存的树木应进行良好的迁移或保护;在该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甲方认为有必要清除的杂草、渣土、建筑垃圾等障碍物进行及时清除,并按甲方要求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场地平整并恢复场地整洁,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内.....5合同价款5.1合同(包干)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88,741.76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907,102.53元,乙方纳税人性质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为【9%】,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81,639.23元。详见《合同清单》(《合同总价汇总表》及《综合单价分析表》)5.2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6计价与计量6.1计量规则:6.1.1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及施工图计量。6.1.2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及确认。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6.1.1约定计算的净值为准。6.2计价方式:6.2.1本合同采用承包方式二,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费用包干使用......7付款方式:7.1本工程无预付款;7.2进度款按照月度产值的75%进行支付;7.3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7.4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如基坑支护项目分期施工可分期结算,分期内项目施工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可办理该分期内基坑支护的结算办理;7.5结算扣款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质保结束后经甲方确认无息退还。7.6在完成第7.2、7.3、7.4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土建总包方签字确认后,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后,按照7.7条,以及合同规定的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土建总包方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7.7每次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9%】,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日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9在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款中,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7.9.1在进度款申请报告中,未能明确体现当期所完成的工程付款节点;7.9.2没有按甲方的指示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7.9.3乙方报送的资料证据不全、不真实;所报送的资料不详尽;报送不及时。......7.16乙方明确知晓并接受甲方关于资金收支管控的相关要求,如因甲方进行资金收支管控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延长付款期限至甲方确认的付款时间,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逾期付款责任。10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10.1质保期:2年。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保修金。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2022年某某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工期说明》,载明:“一、合同工期:根据合同约定:开工2019年6月20日,竣工2019年7月30日,绝对工期41天。二、实际工期:经现场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确认后,实际开工2019年9月30日,竣工2021年12月1日,绝对工期793天。三、工期索赔:无工期索赔。四、工期逾期原因:1.楼盘分期修建的影响: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分一期二期签订,而是签的一个合同,现场实际是分一期二期修建的,一期基坑先挖先支护,二期后开挖,后支护基坑,因此,工期无法实现合同工期。2.工作面的影响:因基坑开挖非一次性开挖,都是分节点分区段进行开挖的。每个节点区段我司都是按照通知时间进场,并按要求时间完工,每个区段完工后退场,待下一个区段开挖出来后再次进场,本项目我司进场次数较多,第一次进场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最后一次进场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进场进行马道的护壁施工,因此导致工期超合同工期。综上,因甲方原因,工期793天。五、结论:工期逾期752天,根据合同约定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特此情况说明,本次不扣除相关违约金。”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验收结论:合格。本工程质保期起始时间:2021年12月1日。”
2023年9月15日,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华西旭辉】合同结算协议》,载明:“合同名称: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施工单位名称: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988,264.96元;已付工程款:674,123.53元;结算后余款314,141.43元;其中保修款29,647.95元;应付余款284,493.48元。”
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开票131,363.56元、2020年10月10日开票172,502.23元、2021年9月14日开票170,257.74元、2022年5月26日开票200,000元、2022年12月28日开票200,000元,共计开票金额874,123.53元。
某甲公司向某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转款131,363.56元,2020年10月28日转款172,502.23元,2021年9月30日转款170,257.74元,2022年5月31日转款200,000元。某某公司自认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某甲公司200,000元,合计收款金额为874,123.53元。
2.降水项目:
2020年8月24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施工合同》,载明:“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1.2工程地点:成都市简阳市雄州大道与松林路相交处西南角。2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2.1承包范围: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含5、6、7、8#楼地下室负二层主楼位置的降水工程。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2.3工作内容: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2.3.1区域内所有基坑支护工程。2.3.2:5、6、7、8#楼地下室负二层主楼位置的降水工程的包工包料施工。2.3.3按甲方及监理认可的降水工程(含降水井)。2.3.4本项基坑支护工程中的砼护坡及压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5合同价款5.1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75,729.37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436,448.96元,乙方纳税人性质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为【9%】,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39,280.41元。详见《合同清单》(《合同总价汇总表》及《综合单价分析表》)5.2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6计价与计量6.1计量规则:6.1.1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计量。6.1.2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及确认。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6.1.1约定计算的净值为准。6.2计价方式:6.2.1本合同采用承包方式二。6.2.1.2承包方式二,即采用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7付款方式:7.1本工程无预付款;7.2进度款:按月支付,经发包方审定合格后工程量产值的75%作为工程进度款,发包方于次月向承包方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且累计支付的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5%;7.3完工款: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核定产值的85%;7.4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7%;7.5质保金:合同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自基坑开挖之日至所有单体基坑回填完成之日止。如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7.6在完成第7.2、7.3、7.4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土建总包方签字确认后,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后,按照7.7条,以及合同规定的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土建总包方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7.7每次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9%】,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日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9在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款中,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7.9.1在进度款申请报告中,未能明确体现当期所完成的工程付款节点;7.9.2没有按甲方的指示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7.9.3乙方报送的资料证据不全、不真实;所报送的资料不详尽;报送不及时。针对以上情况,乙方应使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乙方承诺不因进度付款计量或付款数额的争议迟延或停止施工。10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10.1质保期:自基坑开挖之日至所有单体基坑回填完成之日止。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至所有单体基坑回填完成之日止,如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保修金。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验收结论:合格。本工程质保期起始时间:2021年9月7日。”
2023年9月15日,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华西旭辉】合同结算协议》,载明:“合同名称: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名称: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354,845.85元;已付工程款200,000元,工程水电费83,071.8元;结算后余款71,774.05元,其中保修款10,645.38元。”
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开票200,000元,于2024年3月28日开票66,134.39元,合计开票金额266,134.39元。
某甲公司向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转账200,000元,2024年3月29日转账60,000元。共计转账260,000元。
庭审中,某某公司认可结算书中载明的工程水电费83,071.8元应在应付款中扣除,该合同项下应付未付金额为11,774.05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所涉相关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款项是否达到付款条件;2.某甲公司是否应向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某某公司是否对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及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问题。本案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款剩余应付金额无异议,根据查明的事实,《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项下,某甲公司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114,141.43元(含质保金29,647.95元);《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某甲公司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11,774.05元(含质保金10,645.38元)。某甲公司主张某某公司尚未提供结算余款100%发票,也未收到某某提交的付款申请,故某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某某公司主张发票的开具及资料的提供这两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某甲公司不能以此来抗拒付款。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某某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该抗辩范围应限于对等义务关系,支付工程款系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相较于施工、付款属于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合同义务。现某某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且质保期也已届满,某某公司有权向某甲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故对于某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质保金114,141.43元+11,774.05元=125,915.48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如前所述,某某公司虽然有权主张工程款,但双方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在某甲公司支付费用前,先行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通过否则某甲公司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现某某公司未足额开具全部发票,产生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的后果,无权主张某甲公司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某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某某公司系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及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大区降水工程的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某某公司属于前述法条中的承包人,案涉简阳77亩项目及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工程也并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某某公司符合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条件。某某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虽属于建筑的附属工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并不局限于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某某公司的施工内容系案涉项目不可缺少的内容,其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也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某某公司有权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案涉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125,915.48元;
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125,915.4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简阳77亩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及旭辉简阳云樾名邸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元,保全费2,135元,合计4,431元,由成都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