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夏亦阳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13354号 原告:南宁市青秀区某,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赵某,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敖某,职务不详。 原告南宁市青秀区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青秀区某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宁市青秀区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青秀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南宁市青秀区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