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54民初2121号 原告:四川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敖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副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9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98,021.19元。2.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9,177.7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1月3日止;以198,021.19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同期LPR的两倍。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2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开州XX详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确认的布孔图及相关书面要求负责完成开州XX项目地质勘察工作,出具勘察报告。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29日开工,于2021年11月28日竣工。2021年12月,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申请进度款149,177.70元,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某乙公司开具了149,177.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某乙公司并未付款。2023年1月3日,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载明审定金额为198,021.19元。因了解到某乙公司存在多个诉讼,并进入执行阶段,无付款能力,且在某甲公司已开具149,177.70元发票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故某甲公司未继续提供余下部分的发票,就未开具部分的发票,某甲公司愿意随时开具。某甲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应按约付款,且开具发票作为合同附属义务,不应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请求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诉请的工程款中仅有149,177.70元已开具发票,该部分付款条件已成就。因案涉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尚未进行预售,并无资金回款,故未进行支付。余下工程款因未开具发票故条件未成就,对应款项48,843.49元违约责任不应由某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应进行调减。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甲公司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的企业。2021年8月12日,某甲公司(承包人)与某乙公司(发包人)就“开州XX项目详勘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约定:“详勘设计布控数101个,平均钻孔深度22m,工程总量约2222米,最终工程量以现场收方为准。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设计要求布置钻孔平面图。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12日历天内提供勘察成果。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计取收费。本次勘察暂定含税总价款为224,500元,增值税税率为6%。本工程无预付款,发包人收到完整勘察成果资料后,对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进行核实,经发包人核实验收合格后,付至勘察费用的75%,经发包人一审结算审核后支付至一审结算金额的100%。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应提供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且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按到期未付额的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签订上述合同后,某甲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收到开工通知书后完成勘察任务,该勘察项目于2021年7月8日取得《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其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签订《开州XX详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另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中盖章予以确认,该表载明“开州XX项目详勘工程”送审金额为198,903.60元,审定金额为198,021.19元。该表格建设单位一栏处由某乙公司多位人员签字并落款,落款时间最晚时间为2023年1月3日。 另查明,某甲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某乙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49,177.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开州XX详勘艰涩和工程勘察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甲公司按约完成勘察任务,某乙公司应按约支付勘察费用。案涉勘察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完成勘察成果资料后,对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进行核算,经发包人核实验收合格后,付至勘察费用的75%,经发包人一审结算审核后支付至一审结算金额的100%”,案涉工程项目于2021年7月8日即取得《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双方于2021年11月28日签订《竣工验收报告》,表明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交付了合格的勘察成果,后双方对勘察费用进行结算并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中盖章予以确认,故某甲公司有权就全部勘察费用主张权利。虽合同约定“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但某甲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某乙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49,177.70元(送审金额的7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未予支付。在此情况下,某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缓开具剩余发票。再且,庭审中,某甲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就余下款项开具发票,故本院对于某乙公司以“先票后款”抗辩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予支持,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勘察费用198,021.19元。 对于某甲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按到期未付额的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于2021年11月28日签订《竣工验收报告》,某甲公司亦于2021年12月27日开具了送审金额7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某甲公司诉请自其开具发票次日即2021年12月28日起,以149,177.7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中,某乙公司人员落款的最晚时间为2023年1月3日,结合本院认定其“先票后款”的抗辩不予成立,其亦应就余下款项予以支付,故某甲公司诉请自2023年1月4日起,以198,021.19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本院亦予以支持。就其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逾期付款的损失表现为资金利息损失,案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为年利率7.3%,该违约金标准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于某乙公司要求调减违约金标准,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但相应期间的利率已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故超过部分应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勘察费用198,021.19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9,177.7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3日;以198,021.19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以年利率7.3%为限)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7.40元,由原告四川某工程公司负担50元,被告某乙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0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