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53号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四川某甲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某乙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审理。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签收开庭传票后,未于传票确定时间即2025年3月6日上午9点30分到本院参加诉讼。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14元,减半收取5207元,由原告四川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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