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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甲公司与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53号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四川某甲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某乙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审理。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签收开庭传票后,未于传票确定时间即2025年3月6日上午9点30分到本院参加诉讼。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14元,减半收取5207元,由原告四川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