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射洪金科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郁金香上城2幢第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7X19M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单元9层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6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射洪金科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5)川09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向上诉人射洪金科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射洪金科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射洪金科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