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恢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613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9NT8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502民初6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448839.91元及利息1369.45元。 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开始执行。经查:该案执行前,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自行向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0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02执恢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