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锦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6405号 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中心1栋1单元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613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锦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摩尔中心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258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3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锦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