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一初字第976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振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紫荆北路12号三博科技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振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