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民初101号
原告:***,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威远县。
被告: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振西建设有限,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振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