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吕某某与丹东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03民初2802号 原告:吕某某,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丹东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