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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丹东市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03民初6361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丹东市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