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3民初5814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