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派森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3民初5814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成都某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