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黑0602执380号 闫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 闫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5)黑06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闫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闫某欠款243,029.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8,0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民事审判庭已将案件受理费4,945元移送至本案追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预发布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某公司已收悉。申请人闫某已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支付的253,453.62元,执行费3,775.98元已由本院支付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案件受理费4,945元已由本院缴纳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其余未给付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5)黑06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