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5民初8183号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某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村书记。
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某合作社与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某合作社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某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某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