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82民初3997号
原告:张某,男,1977年1月2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开原市永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于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某与被告开原市永兴某有限公司、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