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民市某某政府、大庆某某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81民初2286号 原告:新民市某某政府。 负责人:徐某,该镇镇长。 被告:大庆某某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新民市某某政府诉被告大庆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民市某某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民市某某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