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9民初409号
原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东坡社区大顺组78号。
法定代表人:罗开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新二村10幢3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计741元,由原告总添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