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332号
原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卫清。
被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21年1月4日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186号原告***与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仲案〔2020〕25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当并入起诉在先的(2021)川0121民初186号原告***与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121民初186号案件审理;
二、终结本案诉讼。
审 判 员 王泽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俊霖
书 记 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