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5419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山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华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小华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