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融创传媒有限公司、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11民初3023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刀石山路8号2号楼107-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33762215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融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广场(一期)1#,1a#楼7层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6D5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虎广告公司)与被告福建融创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传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被告融创传媒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翼虎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融创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翼虎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200元及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宣传栏代加工制作购销合同》,对宣传栏的加工制作及安装事项进行约定,其中货物金额为56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6800元,产品运输到被告工地拍照或者被告到原告工厂确认后,被告支付第二笔款项22400元,而后原告进行发货、安装完毕后被告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存在问题,不在该时间内通知乙方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被告需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合同签订至今,被告通过其项目负责的工作人员***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微信一共转账45250元,其中14000元为定金,31250元为进度款。双方于2020年10月23日确认被告仍有39200元的欠款未支付,在被告要求下,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已经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妥善处理,被告也表示“不好意思,最近钱收不回来”、“我最近也都在催款,催回来给你们供应商”,在经过7个工作日即2020年12月29日之后,因被告未对该项目的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理应视为验收合格。再经过10个工作日既2021年1月14日后,被告应支付剩余的欠款39200元,被告却在2021年1月7日向原告表示要扣除原告部分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才于2021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剩余欠款19200元经至今未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融创传媒公司辩称,一、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答辩人委托公司项目负责人***与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磋商,由被答辩人承揽宣传栏代加工制作业务,双方对宣传栏的透明度、钢材选材、焊接工艺、高度、长度、板材、价格、安装费等均协商一致。后,双方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宣传栏代加工制作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答辩人陆续向其支付进度款45250元。但被答辩人存在如下制作问题:1.未按约定使用1.5厚度304不锈钢;2.中间距离未按约定留60公分;3.耐力板全部变形;4.焊接处有一公分以上未闭合(约定无缝焊接);5.箱体安装倾斜;6.背胶脱落等。直至工期届满,经答辩人多次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约定标准。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中明确约定,尾款需要答辩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被答辩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之规定。既然被答辩人未依约完成全部承揽工作,因此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尾款。据此,答辩人有权拒绝被答辩人支付尾款的请求。二、被答辩人完工后擅自拆除宣传栏门盖,未实际完成承揽工作,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该行为更是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5月15日,被答辩人私自拆除已经安装的宣传栏门盖并运走。因此,答辩人支出重新制作安装费用14300元。由于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方扣除答辩人质量保证金4478.4元。由于被答辩人违约行为导致答辩人遭受损害,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被答辩人擅自闯入校内,擅自拆除安装的宣传栏门盖,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10000元,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答辩人与业主方将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反诉原告融创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损害赔偿金额18778.4元;2.本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人委托公司项目负责人***与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磋商约定,由被反诉人承揽宣传栏加工制作业务,对宣传栏的透明度、钢材选材、焊接工艺、高度、长度、板材、价格、安装费等均协商一致。后,双方于2020年8月24日补签《宣传栏代加工制作购销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反诉被告代反诉原告加工宣传栏;2.代加工费用总额56000元;3.质量标准和基数要求,按照双方共同确认产品型号、图纸、技术要求为准;4.交货期限8天。2020年8月底,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支付定金14000元后,被反诉人开始施工。从一开始施工过程,被反诉人就出现各种违约行为,具体存在的制作问题如下:1.未按约定使用1.5厚度304不锈钢;2.两宣传栏中间举例未按约定留60公分;3.耐力板全部变形;4.焊接处有一公分以上未闭合(约定无缝焊接);5.箱体安装倾斜;6.背胶脱落等。直至工期届满,经反诉人多次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约定标准。施工过程中,反诉人陆续向被反诉人其支付进度款31250元。2021年5月15日,被反诉人指使他人以反诉人的名义,私自拆除已经安装的宣传栏门盖并运走。因此,反诉人支出重新制作安装费用14300元。因为施工质量不达标,实际施工工期严重超出约定工期,业主方扣除反诉人质量保证金4478.4元。由于被反诉人违约行为导致反诉人遭受损害,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被反诉人应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 反诉被告翼虎广告公司辩称,一、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事由。自始至终,反诉被告均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反诉原告未提供案涉项目的标准,反诉被告依据经验、双方口头、微信沟通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在出现因反诉原告未按照合同第六条履约而产生损失时,反诉原告未与反诉被告充分协商,不能及时向反诉被告提供设计制作的标准,也未向反诉被告提出变更合同增加费用。反诉被告已经基本制作完成,即使交付的劳动成果不符合福州市金砂中心小学的标准,由此产生的重做、更换的损失完全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二、将福州市金砂中心小学没收的定金归责于反诉被告没有依据。本案争议系反诉原告未依据合同履行验收义务,致使反诉被告交付的项目不符合校方的标准。反诉原告才是校方的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反诉原告交付的项目不符合其合同相对方的标准,属于反诉原告违约导致,该责任应由其承担责任。三、反诉原告并未向反诉被告提供任何标准文件。反诉被告与校方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反诉原告提供的材料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仅仅按一般观念、口头通知、微信通知的内容履行合同,反诉被告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任何责任。四、反诉被告行使留置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原告提出不符合校方要求的交付标准,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进行整改,反诉被告因无法拿到欠款,故而将宣传栏门盖运走并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因反诉原告未支付已经产生的制作费用,反诉被告对该门盖进行合法留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五、反诉被告已经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反诉原告另行寻求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反诉被告是依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已经交付了项目成果,反诉原告拖欠项目款项是既定事实。在反诉原告多次要求整改的前提下,反诉被告将门盖拆回整改,在整改期间,反诉被告留置了正在整改的门盖,反诉原告另行寻求其他广告公司进行门盖制作,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宣传栏代加工制作购销合同》、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身份信息页面截图、3.微信收款截图、4.《校园文化建设方案》、5.***身份信息页面及微信聊天记录、6.照片、7.视频、8.接警登记/报警求助回执登记表、9.《付款回单》、10.《福州明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报价单》、11.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付款截图、12.《收据》、13.《收款收据》。 当事人双方对证据1-3、证据6-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举证的证据4-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确认双方在微信中有对《校园文化建设方案》进行过沟通,故证据4-5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9、证据10-13,证据9有原件核对,证据10-13部分有原件核对且证据之间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证据9-13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原告翼虎广告公司与被告融创传媒公司就福州市金砂中心小学宣传栏的制作进行了沟通。期间,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了《校园文化建设方案》。该方案载明,“材质:304不锈钢板,板材厚度不小于1.5,亚克力板,耐力板门盖带气动支架。工艺:整体无缝焊接,精工处理,激光切割-围边-焊接成型-激光切割-雕花-焊接成型-烤漆-UV等”。此后,原告就宣传栏进行了打样,双方还沟通了样品的一些细节问题。 2020年8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制作加工前述的宣传栏而签订了《宣传栏代加工制作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货物金额为56000元;以双方确定的产品型号和图纸、技术要求为准;交货期8天;产品到达后甲方当场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甲方须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派人确认并妥善处理,否则即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付16800元作为定金,运输到甲方工地拍照或甲方到乙方工厂确认,甲方付22400元后发货安装,余款16800元安装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等。 上述合同签订的次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4000元。随后,原告即开始制作、安装宣传栏。2020年9月17日,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具体为“第一,中间距离留60公分,为什么只有40公分;第二,为什么耐力板全是变形的;第三,你们师傅接的地方为什么会有一公分的缝没闭合;第四,为什么箱体是装个倾斜的”。同日,被告又提出“我有叫你去用0.7几的材料做吗?没有吧。刚拿下去的时候谁知道你们用的材料不是1.5的,谁让你工人切边料不带走?”2020年9月24日,被告又对原告说“你别说能拿回这个钱,你再不配合整改,你不但拿不回,还会让你损失更大;一但拿到法律层面上来:第一,你材料达不到要求;第二,你工艺达不到要求;第三,你没按照要求安装;第四,你破坏别人的场地;第五,你拖延工期。这些都是铁证的事实,不是你胡闹几下就可以的”。 2020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贾总,都按你的意思办了,那麻烦你11250元(其中,改耐力板等6000元、改漆2000元、改字450元、第一笔款差2800元)这边办一下,我马上整改”。被告回复“我明天早上会让财务转出来给你,赶紧给人家整改”。次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了前述款项11250元。 2020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及“剩余39200元,我下午给你开(票),你就能转是吗?税点要算2.5个点”。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第二笔和第三笔的款项。被告随后回复称“现在也弄不出钱来,再等等吧!我也在想办法,现在被供应商催款我也难受”。2020年12月17日,被告也称“我已经和你讲的很清楚。我把这笔款收回来就给你。你要这样闹”。此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但双方因沟通不当,矛盾进一步激化。2021年1月7日,被告称案涉宣传栏原告于2020年10月11日才完工,并要求原告支付延误工期的损失16800元。后在原告不断的催促下,被告又于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转账付款20000元,余款19200元未支付。2021年3月16日,原告称“少三千转16200元过来可以了吧,这个事情就算了,再折腾下去没意思,搞的两败俱伤,你也不要再说任何话了”。被告随即回复“现在他们宣传栏背胶贴上去太阳一晒全部掉下来,这个事情你这边准备如何解决”。此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能就尾款支付、质量等问题达成一致。 2021年5月,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宣传栏的门盖拆走。2021年6月,被告另行委托他人制作、安装案涉宣传栏的门盖(304不锈钢,1.5厚,面板4mm耐力板,亮面汽车漆),并因此支出制作、安装费用共计14300元。 另查明,被告曾于2020年10月14日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4478.4元用于福州市金砂中心小学校园文化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 本院认为,案涉《宣传栏代加工制作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宣传栏完工前后,原、被告双方起先对案涉宣传栏的质量、工艺及工期等问题虽有些争议,但被告并未以此为由拒绝给付款项,而仅是提出自身资金有困难未能及时付款。后续双方虽因沟通不当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但被告不应再以质量问题等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192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纠纷事出有因,故原告再主张被告支付前述欠款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宣传栏完工后,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宣传栏的门盖拆走,后续也未向被告表明拆除门盖的意图。期间,被告另行委托他人制作、安装案涉宣传栏的门盖,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原告予以赔偿,故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14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缴交的质量保证金4478.4元已因案涉宣传栏的质量问题而被收款方扣除,故被告反诉主张原告赔偿该损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拆走案涉宣传栏的门盖时未告知被告,事后也未向被告表明其拆走该门盖的意图,现原告抗辩称其拆走案涉宣传栏的门盖系为了整改,以及其有权行使留置权并不承担被告另行支出的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已另行委托他人制作、安装案涉宣传栏的门盖,即原告拆除的门盖已由他人替代履行完毕,且被告也已反诉主张原告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故被告关于原告至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无权要求支付尾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当中,案涉宣传栏存在质量、工艺及工期等问题虽系原、被告双方矛盾纠纷产生的因素之一,但主要还是因双方后续的不当沟通,导致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在此案中化干戈为玉帛,并在今后的商事活动中能够以此为鉴,秉持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融创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欠款19200元。 二、反诉被告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福建融创传媒有限公司损失143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福建融创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福建融创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反诉被告福州翼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